FAQ

 
Q
「變更」的定義為何?
變更係指固定污染源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 二、任一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推估較許可...<詳全文>
Q
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所需檢附資料為何?
依法申請操作許可證展延者,應填具申請表(一式三份),並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之檢測報告,或其他足以說明符合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但因停工(業)無法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檢...<詳全文>
Q
未依規定提出操作許可證之展延申請,致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應如何辦理?
倘公私場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操作許可證展延之申請,其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期後即自動失效,若仍繼續操作者請依法重提許可申請,未取得操作許可證不得逕行操作。 &nb...<詳全文>
Q
何時應提出許可展延申請?
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向環保局提出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詳全文>
Q
已領有操作許可證之蒸氣鍋爐(蒸氣蒸發量3公噸/時),已汰換 為蒸氣鍋爐(蒸氣蒸發量1.5公噸/時),應如何辦理?
若將污染源更換為未達許可公告條件(蒸氣蒸發量2公噸/時)之蒸氣鍋爐,得檢具相關資料向環保局申請該操作許可證之註銷。  <詳全文>
Q
設備汰舊不再使用,是否須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是否仍需進行排氣檢測?
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之製程,如果製程中之污染源已汰舊不再使用,其他許可內容均未更動,致總污染排放量減少,且於污染排放控制或處理前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則...<詳全文>
Q
原本使用重油為燃料之鍋爐已更換為使用天然氣,應如何辦理?
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之設備、增設防制設備或提升防制效率者,得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環保局申請換發許可證內容。 ...<詳全文>
Q
製程因產能增加預計將增加污染源設備機台,應如何辦理?
公私場所因操作內容異動而與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未涉及變更者,應於異動前,依操作許可證申請及核發程序,重新申請。但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得不重新進行檢測。...<詳全文>
Q
許可申請文件需經技師簽證嗎?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詳全文>
Q
公告第一至八批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已設立、新設如何
1.製程污染源於各批次原公告日前設立者,屬已設立;各批次原公告日後設立者,屬新設。 2.各製程之公告日以首次公告批次為依據。  <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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