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關於土壤污染之標準為何,如何判定?
 土污法第2條針對土壤污染之定義為「指土壤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變更品質,有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為利依法進行相關管制之...<詳全文>
Q
相關參考指引中提及土壤調查檢測的部分較多,而在地下水方面卻較少,檢測範圍是否應包括地下水在內?
目前土污法第8條及第9條僅規範提具用地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並未包括地下水,因此相關調查參考指引及檢測資料之內容並未將地下水污染物納入。但建議事業可依本身製程特性與...<詳全文>
Q
事業機構若有執行土壤污染檢測工作需要時,可以委託哪些單位辦理?
 依土污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檢測作業應委託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可的檢測機構執行。檢測機構名單可至環保署環境檢驗所網站(http://...<詳全文>
Q
土污法第9條之規範是否會溯及既往?目前營運中之事業是否僅需於停、歇業前辦理土壤檢測即可?
 土污法第9條之實施並無溯及既往的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於94年1月1日(含)後辦理設立、停業或歇業時,始須依據土污法第9條規定辦理。此外,運作中之事業若...<詳全文>
Q
土壤污染調查採樣方式是否一定需依照網格法或環境場址潛在土壤污染評估(ESA)方式辦理?
 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之「環境場址潛在土壤污染評估辦理事業用地土壤污染檢測參考指引」及「網格法辦理事業用地土壤污染檢測參考指引」僅供參考,事業仍應...<詳全文>
Q
事業用地位於廠辦大樓二樓以上無用地可供採樣,應如何進行檢測?
若事業場所全部用地均位於建築物內之二樓以上,而無土地可供土壤採樣,並經評估後確認事業用地確無污染之虞時,則可於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中具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送所在地...<詳全文>
Q
公告附表所列之檢測項目並非所有事業皆有使用或產生,是否皆需檢測?若事業製程並不在公告範圍中,則應如何擇定檢測項目?
由於各事業之運作歷史、特性和使用原物料不盡相同,故建議事業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委由具相關學經歷之專業人員或技術機構進行評析後,擇定應檢測之污染物項目。若評估後事業用...<詳全文>
Q
事業變更登記產業類別或產品增減時,是否亦需提具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若是的話,是否每一次辦理變更登記就必須整個廠區檢測一次?
 土地承租如無涉及土地所有權(物權)之移轉,則不受土污法第8條之規範。惟為保障土地所有人之自身權益,建議以契約約定方式,要求土地承租人或使用人於終止租...<詳全文>
Q
若事業新增購或是新租用一塊地新設製程廠房,這是否屬於新設立範圍?若是屬於新設立範圍,那所採樣的範圍是否應該涵蓋舊有廠區還是以新廠區為主?
 若事業於廠區外新增購或租用一塊地新設廠房者,除需辦理工廠登記外,亦符合土污法第9條所謂設立前之時機。若事業於原廠區用地內新(擴)建廠房設施,且該廠房...<詳全文>
Q
指定公告之事業於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所檢具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後,是否得作為排除污染行為人責任之依據?
 如發現事業用地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曾受主管機關予以備查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雖得作為判斷之證據資料之一,倘有其他證據資料足以顯示該事業確為污染行為人...<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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