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管理者(業者)依「飲 用水連續供水固定 設備使用及維護管 理辦法」應執行哪些 管理工作?
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 第八條、第九條
及第十條規定設備設置場所管理者應盡管理工作,
包括:
(一) 定期維護
(二) 作成紀錄
(三) 定期檢驗
(四) 公布紀錄(包括:維護紀錄及檢驗報告書)
(五) 紀錄保存備查(包括:維護紀錄及檢驗報告
書,至少二年)
使其設備之出水水質亦必須符合「飲用水水質標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