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依「飲用水管理條 例」第八條所述指定 公告者為何?是否 已公告?

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公私場所,設有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 水固定設備者, 應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使用。 二、目前本部尚未公告任何場所,故無須辦理登記 使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