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什麼是「設置或變更許可」?

所謂「設置許可」係指公私場所因其產製能量之擴充需求,進行新固定污染源的增設,且該新污染源並無完全取代任何舊有的固定污染源功能的目的者,其中包括:新設工廠或舊廠增設新的產製設備。 而「變更許可」,係指固定污染源設備之更換擴增、製程或操作方法的改變,致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排放量之虞者,所涵蓋的範圍為:
(1)硬體設施的改變:包括設置新固定污染源以取代舊設施功能,或就現有設施進行規格之擴增。
(2)產製條件的改變:包括使用原(燃)料或產品之改變、製程或設施操作控制條件之變動。 上述「設置或變更許可」,其實就像建築物在進行建造前,必須向建築主管機關取得建築執照後,才可以進行建造。因此,若公私場所在公告日之後,欲進行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且該污染源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應申領許可證的範圍者,則應在進行設置或變更前,依法備妥各項申請資料並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並核發「設置許可證」之後,才能夠依核定的條件、內容進行該污染源的設置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