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每季檢測一次,其濃度不得大於五mg/L。 符合下列情形,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得依下列規定變動檢測頻率: (一)連續六個月檢測濃度均小於二.五mg/L者,得每六個月檢測一次。 (二)連續一年檢測濃度均小於一.二五mg/L者,得每一年檢測一次。 (三)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降低檢測頻率者,有違反前兩款規定者,應回復其原定之檢測頻率。 公私場所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月底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季前項檢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