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輕質液及氣體設備元件應每三個月檢測一次。但符合下列情形,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得依下列規定變動檢測頻率。但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應回復其原定之檢測頻率: (一)連續六個月洩漏比例均小於百分之○.三者,得每六個月檢測一次。 (二)連續一年洩漏比例均小於百分之○.一者,得每一年檢測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