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繳費及申報之時程為何?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三條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填具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書及繳款單,並將前季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自行繳納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後,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書面方式申報。公私場所可使用現金或票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倘使用票據繳納,需使用即期支票,且抬頭需註明"限繳空氣污染防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