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公立幼稚園、托兒所之員工、教師、學生是否適用環境教育法第19條之規範?
依前條說明,幼稚園及托兒所非屬學校性質,因此不適用環境教育法中有關學校之相關規定,但公立幼稚園及托兒所係屬於政府(或國民小學)單位之一,故其所屬員工及教師應適用環境教育法第19條之規定,每年應接受至少4小時之環境教育;惟其環境教育計畫及成果之申報,應由其所屬之機關(公所、社會局、國民小學)一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