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如果有員工拒絕參加,應如何處理?
環境教育法要求各機關(構)、學校辦理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進行網路申報成果,而非要求個人申報,因此各機關(構)、學校應自行訂定獎懲及年終考核機制,如果有員工拒絕參加,請各機關(構)、學校依權責處理,俾利本法能順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