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新污染源之排放口高度如何計算?
污染源如經「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認定為新污染源者,且其排放污染物為本排放標準列有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之空氣污染物者,應依下列排放標準之規定計算排放口設置高度:
(1)排放標準第8條:排放標準中列有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之空氣污染物,新污染源之排放管道高度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q=a1‧k‧he2‧2
(2)排放標準第9條:新污染源排放之污染物,於排放標準附表中列有換算常數值者,應依第7條至第8條所定計算方法分別計算排放管道高度之較高者,為其排放管道高度。
(3)排放標準第10條:各公私場所對污染源採多重污染防制措施者,應檢具書面資料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建築低於第9條所規定高度之排放管道。前項情形,應以實際排放管道高度依第9條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計算公式計算之最高許可排放量為排放標準,其最高許可排放量並不得超過本標準之排放管道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