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金屬電鍍處理程序其酸鹼用量一年未達20公噸是否應申請許可?
依照環保署於93年12月22日修正公告之第一至七批部分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規定,屬第2批及第6批公告之電鍍處理程式,其酸鹼液總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僅從事鍍鎳處理作業者,不在此限)者,應申請許可,故金屬電鍍處理程式其酸鹼液總用量1年未達20公噸者,無須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