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許可申請表中污染源之污染物排放量填寫,應如何計算?
依照行政院環保署96年11月21日新修正公告之許可辦法第32條規定,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之推估依據如下:
(1)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1年以上之監測資料。
(2)公私場所依第16條第1項第2款執行之試車檢測報告數據,或主管機關或公私場所自行或委託執行3次以上之檢測報告數據。
(3)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係數及控制係數。
(4)國內外相關技術論文與測試數據。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故公私場所於計算排放量時,應依上述方式計算其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