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為何要申報?
依據92.06.19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其固定污染源前1年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年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