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鍋爐之專責人員如何認定?
依照行政院環保署93年12月22日環署空字第0930094658A號修正公告「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之附表中所述,同一公私場所屬公用設施具有左列程序之一者:一、鍋爐發電程序;二、引擎發電程序;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四、熱煤加熱程序。其公告條件說明如下表所列:
一、設置專責單位-- 使用固體或液體燃料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及非交通用柴油引擎,且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
1.輸入熱值在二百百萬仟卡/小時以上。
2.總蒸氣蒸發量在二百六十噸/小時以上。
二、甲級專責人員-使用固體或液體燃料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及非交通用柴油引撉而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
1.輸入熱值在三十百萬仟卡/小時以上、未滿二百百萬仟卡/小時。
2.總蒸氣蒸發量在三十九噸/小時以上、未滿二百六十噸/小時。
三、乙級專責人員-使用固體或液體燃料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及非交通用柴油引擎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輸入熱值在十百萬仟卡/小時以上、未滿三十百萬仟卡/小時。
2.總蒸氣蒸發量在十三噸/小時以上、未滿三十九噸/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