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專責人員離職時是否可申請代理人員代理?
依照行政院環保署93年3月3日修訂公告之「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公私場所已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內容有異動時,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原申請機關申請變更;另同條第3項規定,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負責人應即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但報經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可延長至6個月。如代理期滿,應由同類別及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人員遞補之,指定代理人及遞補應經主管機關核定。故專責人員離職時,可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但代理時期不得超出3個月,惟報經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可延長至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