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金屬業之反射爐、熔解爐處理大於5噸/批(時),但未使用廢料為原料其專責人員設置等級為何?
依照行政院環保署93年12月22日環署空字第0930094658A號修正公告「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之附表中所述第二批公告有關非鐵金屬初級熔煉程序、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係以非鐵金屬礦、礦砂或廢料為原料,且所有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大於5公噸/批者,應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具有下列任一設備且其原料為非鐵金屬礦、礦砂或廢料者:
一、具有感應爐(含週波爐、誘導爐)者。
二、所有批次式熔鐵爐及電弧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小於或等於五公噸/批者,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惟本案工廠之反射爐及熔解爐設備之處理量雖大於5噸/批(時),但確未以非鐵金屬廢料為原料時,則不符合前述公告條件,得免設置甲級或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