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申請操作許可證若專責人員不符合規定未設置專責人員是否可先核發許可證?
操作許可申請係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76條規定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則依據同法第33條規定,故兩者分屬空污法不同條文。惟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係為規定公私場所之空氣染防制業務應授予經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照之人員執行,以確保該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執行成效與落實,因此本縣為確保所核發之操作許可證於公私場所得以落實執行。倘該公私場所同時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申請操作許可及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則宜先取得專責人員資格並逕向本縣辦理登錄核備後,本縣始核發該公私場所之操作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