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申請設置許可證時須不須檢附專責人員之相關資料?
公私場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辦理設置許可申請,其因仍處工廠新設狀態,相關製程設備仍未設置,故於申請該類許可時無須檢附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申請資料,惟於取得設置許可並完成工廠建造及設備安裝後,於提出操作許可申請之同時,應檢附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申請資料一併辦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