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鍋爐之檢測頻率為何?
依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年8月15日修正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之規定,鍋爐之應檢測頻率如下所列:
(1)屬同一排放口之設計或實際蒸氣蒸發量每小時八十公噸以上者,第一級,每三個月檢測一次,其檢測項目為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氣體組成及排放流率。
(2)屬同一排放口之設計或實際蒸氣蒸發量每小時十三公噸以上,未滿八十公噸者,第二級,每六個月檢測一次,其檢測項目為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氣體組成及排放流率。
(3)屬同一排放口之設計或實際蒸氣蒸發量每小時五公噸以上,未滿十三公噸者,第三級,每年檢測一次,其檢測項目為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氣體組成及排放流率。 另如屬上列三款以外之鍋爐(即屬同一排放口之設計或實際蒸氣蒸發量每小時二公噸以上,未滿五公噸者)且已取得操作許可證者,則應依本縣所核發之操作許可證規定之檢測項目及頻率進行定期檢測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