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事業單位遇到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時,應如何辦理?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9條規定: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時,符合下列規定者,於故障發生24小時內,得不適用主管機關所定標準:
(一) 立即修復或啟用備份裝置,並採行包括減少、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或其他措施之應變措施。
(二) 立即於故障紀錄簿中記錄故障設施名稱及故障時間,並向當地主管機關以電話或電傳報備,並記錄報備發話人、受話人姓名、職稱。
(三) 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操作或於恢復正常操作前減少、停止生產及服務作業。
(四) 於五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五) 故障與所違反之該項放流水標準有直接關係者。
(六) 不屬六個月內相同之故障。
前項第四款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設施名稱及故障時間。
(二) 發生原因及修復方法。
(三) 故障期間所採取之污染防治措施。
(四) 防止未來同類故障再發生之方法。
(五)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之證據資料。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