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需辦理功能測試時機為何?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規定:
(一) 營運前階段:應執行試車者於試車期間依審查核准之試車計畫書辦理功能測試。
(二) 營運階段: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且取得排放許可證(文件)者,其變更涉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其操作參數、廢(污)水每日最大處理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者,應進行功能測試。


前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進行功能測試:


一、新增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或擴大處理設施容量,且未涉及下列情形之一:


(一)原許可證(文件)其廢(污)水每日最大處理量增加。
(二)原廢(污)水水質超過上限值或氫離子濃度指數超過核准範圍值。
(三)因應管制標準加嚴或新增管制項目。


二、縮減每日最大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或改善原廢(污)水水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