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新申請之事業或下水道系統是否應執行試車?辦理時機為何?

(一)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下稱審查管理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事業或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以外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且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下稱應執行試車者),應於營運前階段之申請核發許可證(文件)期間執行試車。」


(二) 應執行試車者,應於核發機關通知之試車期限內,依審查核准之試車計畫書完成試車及功能測試,並於試車期間屆滿前,提功能測試報告送核發機關審查。但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得以功能測試檢測當日之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替代之(審查管理辦法第13條):


一、審查管理辦法附表一所列一般對象(二)。
二、審查管理辦法附表一所列簡要對象。
三、審查管理辦法附表二所列應申請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者。


(四)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施試車計畫書(含功能測試期間)之格式與撰寫說明,可至環境部「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管理系統」>服務>檔案下載>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