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罰則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行政院環部空字第1131067097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之行為,其裁量罰鍰額度除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辦

理外,並應審酌違反本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

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罰鍰額度計算公式如下:

罰鍰額度=A x B x(1+C)x罰鍰下限

前項公式符號定義如下:

(一)A: 指移動污染源類型。

(二)B: 指違規情節。

(三)C: 指得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屬得加重裁罰事項之 C  為正值;

      屬得減輕裁罰事項之C為負值。

第二項罰鍰額度之計算取至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第 3 條

 

依前條規定計算應處罰鍰額度逾法定罰鍰額度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度

上限裁處之;低於該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裁處之。

第 4 條

本準則汽車之類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第 5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連結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本法處罰條款及罰鍰範圍

附表一.pdf

附表二.pdf

更新日期:2025-05-22 上午 1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