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車計畫書為公私場所提出設置後之操作許可申請文件之一,其試車日數,依照許可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不得超過90日,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倘無法依試車計畫核定期限完成試車時,仍可依許可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試車期限屆滿前向環保局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