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沒有取得許可證,即進行固定污染源的設置、變更或操作時,會受到何種處分?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規定,公私場所未依第24條第1項或第2項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停工及限期申請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若是污染源在申請許可時所申報的資料與該污染源的實際狀況不符,一經發現則將駁回其許可申請案或以未經許可逕行排放空氣污染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