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中液體裝載操作設施管制對象為何?

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4條規定,適用對象如下:
(一)裝載之物料實際蒸氣壓一百七十mmHg以上,且單一裝載操作設施之年裝載量五百立方公尺以上者。
(二)裝載之物料實際蒸氣壓二十一mmHg以上者或裝載之物料含「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之個別物種者;且單一裝載操作設施之年裝載量三千五百立方公尺以上。
前項裝載操作設施屬加油站內以加油槍進行油箱注油作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