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中液體儲槽管制對象為何?

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5條規定,適用對象如下:
(一)儲存物料之實際蒸氣壓一百七十mmHg以上者,且單一儲槽容積十五立方公尺以上。
(二)儲存物料之實際蒸氣壓二十一mmHg以上者或含「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之個別物種者;且單一儲槽容積一百立方公尺以上。
(三)同一公私場所相同儲存物料實際蒸氣壓二十一mmHg以上者,且總儲槽容積五百立方公尺以上。
但儲存食用酒精之儲槽及加油站之儲油槽,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