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規定,優惠係數適用條件如下: (一)裝(設)置收集及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使設備處理效率達95%以上,且較其規定處理效率下限高3%以上者。 (二)規定處理效率下限,指下列各款最高值: 1.中央主管機關發布適用之處理效率值。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管制需要訂定較嚴之處理效率值。 3.應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範之處理效率值。 4.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或審查結論要求之處理效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