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採檢測方式申報空污費之相關規定為何?

依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規定」,申報空污費之檢測方式相關規定如下:
(一)應符合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之規範。
(二)屬指定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者,以最近三次應實施定期檢測結果,推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三)非屬指定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者,應以每季申報截止日前一年內之最近一次檢測結果及其他最近二次檢測結果,推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四)因其污染防制設施、操作條件改變致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有增加之虞者,應重新檢測,並以重新檢測結果推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五)檢測次數未達三次者,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改變其推估組數。
(六)依前項第三款因申請監測設施免設置、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而執行檢測者,應以每季各次檢測結果,推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七)因設施故障或其他因素,致無法維持正常操作或廢氣未經收集或防制設施處理即排放於大氣者,其期間之排放量應依第四項規定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八)其他應符合之相關檢測條件規定事項如下:
1.含氧率及空氣污染物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自動檢測方法於同一時間點共同進行檢測;空氣污染物為揮發性有機物個別物種或粒狀污染物、不需含氧校正者,不在此限。
2.固定污染源應符合行業別排放標準者,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檢測時間應依其規定辦理。
3.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濃度檢測時間每組應採一小時以上,但固定污染源屬批次式進料操作者,其檢測時間應包括一個以上完整操作循環之檢測。
4.揮發性有機物個別物種及粒狀污染物之採樣,應收集三個樣品,且揮發性有機物個別物種之採氣時間應至少達30分鐘。
5.主管機關認定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濃度隨時間變化差異大時,得要求其採連續三組,每組檢測時間一小時以上之檢測。
6.水泥旋窯、玻璃槽窯、石灰鍛燒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其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之檢測,應採連續三組,每組檢測時間一小時以上。
7.固定污染源每日累計穩定操作時間不滿一小時者,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改變第3項檢測時間。
8.每組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檢測,應於其檢測時間前、後各測定一組排氣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