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現階段空污費之排放量計算依據為何?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如下:
1.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
2.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
3.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
4.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計量方式。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二)公私場所申報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者,應以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計算排放量。但其固定污染源採密閉集氣系統收集揮發性有機物至排放管道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計算排放量。
(三)同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固定污染源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者,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規範。
(四)同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計算固定污染源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者,應符合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