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工廠使用重油之含硫量問題及硫氧化物排放量之推估?
本縣屬行政院環保署88年4月8日(88)環署空字第21407號公告「含硫量超過一定百分比之燃料油於特定地區使用,為易致空氣污染物之物質」之指定區域,其公告事項內容摘要為含硫量超過百分之0.5(不含0.5%)之燃料油於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基隆市、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及彰化縣等地區,含硫量超過百分之1.0(不含1.0%)之燃料油於上述地區以外之全國各地區,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因此,本縣轄境內之公私場所於申請許可時,除非經許可,不可使用含硫量超過百分之0.5(不含0.5%)之燃料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