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固定污染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新污染源如何認定?
依照96年9月11日新修正公告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既存污染源及新污染源之認定除另有規定外,其原則如下:
(1)81年4月11日以前設立之污染源為既存污染源。
(2)81年4月12日以後設立之污染源為新污染源。
(3)81年4月12日以後因有關設備更新或其他任何理化性或操作方法改變而增加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潛量,或排放新增空氣污染物之污染源為新污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