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工廠同時符合第一、二批空污專責人員設置範圍,是兩者皆應設置或僅設置一種即可?
依照行政院環保署93年12月22日環署空字第0930094658A號修正公告「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之規定內容之第4點指出:各批次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如同時符合多項公告條件者,應以最高等級設置。因此公私場所如同時符合數批次空污專責人員公告,則應以符合最高等級進行設置專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