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工地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廠應否設置專責人員?
(1)依照行政院環保署93年12月22日環署空字第0930094658A號修正公告「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之附表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之混凝土拌合程序如係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輸氣劑、飛灰、爐渣等),以水充分混合作業,且所有製品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為一萬公噸/年以上者,則屬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
(2)預拌混凝土廠,不論其為依法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操作或營運之證照,或僅為工地型且非對外營利之預拌混凝土廠,均符合第三批公告應申請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規定,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各該混凝土廠均為應申請設置專責人員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