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排放管道之採樣孔設置位置之取決原則為何?
依照行政院環保署98年1月5日修正公告之「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之第4點規定:
(1)採樣孔位置應設於造成擾流處(如管道彎曲、收縮或放大處)下游大於管道直徑8倍處,該孔位置亦應距下一擾流至少2倍於管道距離。
(2)倘無法在前款條件設置採樣孔時,採樣位置下得設置於造成擾流下游大於管道直徑1.5倍處,該孔位置應距下一擾流至少0.5倍於管道直徑距離,依本款設置採樣孔前應提書面資料說明,經主管機關認可。
(3)倘遇方型管道,其直徑以下式「相當直徑」(DC)計算:2LW/(L+W)
依上式換算成直徑後,再依前述(1)或(2)之原則,決定採樣孔之設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