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磚瓦窯業之胚料乾燥窯於許可申請時,是否一併進行檢測作業?
依照行政院環保署85年8月29日(85)環署空字第46064號釋義函:「倘引用隧道燒成區、預熱區之廢氣,因該二區之廢氣空氣污染物濃度高,未經處理即引用和排放,將污染環境。本署已規定引用上述二區之廢氣至乾燥窯應經處理後始得為之,於申請操作許可時,仍應依規定提出檢測報告書等有關資料送審;至於引用隧道窯冷卻帶且未混有燒成區、預熱區製程廢氣進行生坯乾燥者,因冷卻帶之空氣未經污染,故於申請操作許可時,可提出製程圖說、相片,及詳細書面說明等資料替代,免提該排氣檢測報告。」,故磚瓦窯業之胚料乾燥窯如引用隧道燒成區、預熱區之廢氣,則應一併進行檢測作業;倘引用隧道窯冷卻帶且未混有燒成區、預熱區製程之廢氣時,則得不用進行檢測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