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採樣設施未符合法規規範,是否須重新設置?
依照環保署98年1月5日修正公告之「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之第4點規定:「污染源倘因故未能依本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時,應提書面資料說明,並經主管機關認可。」,故公私場所得檢具相關書面資料申請認可。經認可者,則無須重新設置;如否,則應依規定重新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