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依操作許可證內容核定檢測頻率之疑義?
依照行政院環保署88年1月18日(88)環署空字第84897號釋義函:「一、……。二、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及申報管理要點公告前,已依規定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因核發許可證時尚未有定期檢測之相關規範可遵循,其許可內容登載之定期檢測項目及頻率係依各固定污染源特性而定:惟俟定期檢測及申報管理要點公告後,宜以要點及指定公告之規定為依據執行定期檢測及申報。縣市主管機關倘認其有調整之必要,得依該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重新予以規範。……」 故定期檢測及申報管理要點公佈後,本縣轄內之各污染源,如屬定期檢測指定公告範圍者,應依該要點所指定公告之檢測頻率執行定期檢測作業,非屬定期檢測指定公告範圍者,則在未有特別指定前,暫依本縣所核發之操作許可證上登載定期檢測規定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執行定期檢測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