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獎勵金需要課稅嗎?
有關民眾檢舉烏賊車所發放之獎勵金,應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因此,自95年6月1日起,個人取得告發或檢舉獎金之所得,均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亦即由給付單位於給付時按給付金額扣取稅款(現行扣繳率為20%),免併入所得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其已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