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簡介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為強化及掌握再利用機構之管理,並確實督促再利用機構妥善執行廢棄物再利用工作,將再利用檢核表整併納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爰於107年11月27日公告修正「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環署廢字第1070095427號 公告)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 公告),並自1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另為使列管事業類別符合各業管法令,修正列管之事業,以健全整體管制規範。

事業機構應依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上開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1式3份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 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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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再利用者上網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申請管制編號,由左側之新申請管制編號,上網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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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環境部,EMS及IWR&MS調整事項說明如下:

1. 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 :於基本資料表(表C)之步驟二新增「是否同時為再利用機構」,當選填為「是」者才開放IWR&MS再利用檢核表之填報功能,自108年1月1日起辦理廢清書變更或異動之事業,皆應補填該項目。

2. 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IWR&MS)

   A. 於IWR&MS\申報區\清理計畫書內新增「編輯再利用檢核」功能。

   B. 依照提報原由先進行廢清書同步EMS作業,再點選「編輯再利用檢核」進行填報。

   C. 完成資料填報後,即可藉由「套印」功能進行廢清書資料之檢視,再利用檢核資料會套表於「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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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已完成再利用登記檢核表且仍在有效期限內之再利用機構,得依核准之再利用登記檢核表載明項目進行廢棄物之再利用。待有效期限將屆期、再利用內容異動或廢清書填報內容變動等情形,而需辦理廢清書變更或異動作業時,即應填報更新後之廢清書(含再利用檢核表),經審查核准後,方可依廢清書(含再利用檢核)進行再利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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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檢核表填報之操作手冊、問答集詳如附件,事業可藉由「申報模擬網頁」熟悉系統操作方式。若對於相關作業仍有疑問,請電洽本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049-2237530分機1503、1507,或撥打專線049-2201456

 

 

  • 下載檔案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檢附清單(1).pdf 下載PDF檔案(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檢附清單(1).pdf)_另開視窗
  • 再利用檢核表填寫說明.pdf 下載PDF檔案(再利用檢核表填寫說明.pdf)_另開視窗
  • (問答集)再利用檢核併入廢清書相關.pdf 下載PDF檔案((問答集)再利用檢核併入廢清書相關.pdf)_另開視窗
更新日期:2023-09-26 上午 11:13:15